序号 | 普法任务 | 重点内容 | 普法对象 | 普法目标 | 具体举措 | 责任部门 |
1 | 习近平法治思想 | 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 全体水务系统干部职工 | 引导党员干部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 1.完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组中心组重要学习内容,列入各党支部重要学习内容。(法规科、机关党委负责) 2.组织开展网络干部学院、学习强国等学习。(人事科负责) 3.落实领导干部培训、就职宪法宣誓等制度。(人事科负责) | 局机关党委、人事科、法规科 |
| | 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 | | | |
| | ③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 | | | |
2 | 党章和党内法规 |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 | 全体水务系统党员干部 | 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新要求。 | 1、开展局党组中心组学习; 2、开展党支部学习活动。 | 局机关 党委 |
3 |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 宪法 民法典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诉讼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 全体水务系统干部职工及社会公众 | 弘扬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精神,突出宪法的学习宣传。宣传普及基本法律法规规章,提升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依法行政能力。 | 1.组织开展“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国家、省、市普法办组织开展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普法活动。(政策法规科负责) 2.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组织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学法用法考试。(政策法规科负责) 3.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法律法规颁布施行纪念日等特殊时间节点,面向社会每年集中开展专题普法活动。(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 4.在行政审批许可、执法检查和管理服务各环节、全过程开展面对面普法宣传,在宣传据以履行职能、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宣传普及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各业务科室、执法部分负责) | 政策法规科、各科室、直属部门 |
4 | 水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套文件 | 各类涉水法律法规 | 全体水务系统干部职工及社会公众 | 1、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取水许可、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河湖水系连通等工作的普法宣传教育。 2、加强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河道采砂管理、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等工作的普法宣传教育。 3、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等工作的普法宣传教育。 4、加强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责任制落实、水情旱情预警及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排水管理等普法宣传教育。 5、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让广大市民参与到水务普法宣传中,走进水务,了解水务,增强法治宣传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广泛传播水法治理念,提升人民群众及特定对象对水务工作的了解度和满意度。 | 1、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者等大众媒体,以及局官方网站、公众号、宣传海报、宣传手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开展依法治水法治宣传。 2、利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以及政策解读宣传向社会开展普法,促进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知。 3、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及“安全生产月”等重要时间节点,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不断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中普法活动,增强普法宣传成效。 4、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中。 5、在窗口单位和窗口岗位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功能,运用公众服务窗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栏、等开展普法宣传。 6、鼓励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加强水务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 | 政策法规科 |
| |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 | | | | 水资源管理科 |
| | 《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 | | | | 工管科 |
| | 《城市供水条例》《东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 | | | | 供水科 |
|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 | | | | 建管科 |
| | 《防洪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东莞市水务局排水管理办法》等 | | | | 防排科 |
| | 《安全生产法》等 | | | | 安监科 |
| | 《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 | | | 水保科 |
|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 | | | | 财审科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水利发展规划规划等 | | | | 规计科 |
| | 《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 | | | | 水政支队、运河、大堤 |